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江西合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03执1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03号。
负责人:熊永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合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经济开发区枫林大道37号4#地块。
法定代表人:章光明。
被执行人:江西宏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一纬路5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简建花。
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85号A座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浙东。
被执行人:郑永远,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方红娟,女,汉族,1984年11月16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黄浙东,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董月亮,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生,住上饶市婺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2748999及利息、缴纳执行费298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合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宏拓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郑永远、黄浙东、董月亮、方红娟在银行存款278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谌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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