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执7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
负责人:张健,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85号A座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浙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浙东,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郑小燕,女,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889号国力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高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郑小燕、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拍卖处理被执行人郑小燕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房屋,并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发放2346746元,另被执行人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110976.35元。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102执7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美秀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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