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执7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
负责人:张健,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85号A座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浙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浙东,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郑小燕,女,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889号国力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高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赣0102执7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郑小燕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房屋,买受人刘威(身份证号:)于2018年12月21日以2365000元价格成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南昌市东湖区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威(身份证号:)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威时起转移。
二、限买受人刘威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美秀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