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3财保9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03号。
负责人:熊永斌。
被申请人:江西省合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枫林大道37号4#地块。
法定代表人:章光明。
被申请人:江西省宏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一纬路5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简建花。
被申请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85号A座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浙东。
被申请人:郑永远,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申请人:方红娟,女,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申请人:黄浙东,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董月亮,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于2017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合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宏拓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郑永远、方红娟、黄浙东、董月亮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合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宏拓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郑永远、方红娟、黄浙东、董月亮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英 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林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