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福建省德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983号
原告: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龙海市程溪镇改革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81003885772C。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山腰南山南路南侧美发中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9177494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利民,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福建省德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72元,减半收取18136元,由原告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吴顺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