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18371号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8号2**456-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知名的互联网公司,快手平台是原告为用户提供的一个记录、分享生活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快手平台提供的视频录制、美化、编辑功能来创作作品,并将自己的作品分享给快手或者其他平台的用户。快手还上线了直播功能,用户可以直播游戏、直播视频、直播带货等。另外,用户可以在快手平台与其他用户进行社交互动,互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点赞、关注、评论、分享、私信、留言等。经过原告多年地苦心经营及大力推广,快手平台获得了广大用户的高度认可,具有极高的社会影响力,近年来获得多项业界知名奖项。截至2021年7月,快手APP仅***户端累计下载量已经将近500亿,快手已发展成为互联网服务领域的知名品牌。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www.cngrain.cn/seo/59809.html网站向快手用户提供刷粉及增加点击量、播放量、评论量、分享量、点赞量、直播互动量等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快手平台对粉丝数据及访问数据的正常运营规则,导致快手平台存在大量虚假粉丝数据及虚假访问、点击数据,破坏了快手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阻碍了原告作出正常的经营决策及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决策,极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商业权益及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2003年4月9日通过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公司)获取了cngrain.cn域名的注册证书,使用期限至2021年4月7日,原告所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2022年1月之后,被告在此期间内没有运营权限。经查询,上海朝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被告域名到期后,已经于2021年5月31日抢注了涉案域名,注册期为2年。被告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快手公司是快手App的开发运营者。快手App《社区管理规范》《直播管理规范》中载明快手平台禁止进行破坏快手公司服务公平性或者其他影响应用正常秩序的行为,如主动或被动刷分、合作作弊、使用外挂或者其他的作弊软件、利用BUG来获得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或者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将外挂、作弊软件、BUG**于众。快手公司据此主张快手平台明确禁止用户利用作弊等手段破坏快手公司服务的公平性,或者实施其他影响正常运营秩序的行为。
为证明快手平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快手公司提交了:1.快手公司获得的“最具投资价值产品奖”“最具影响力短视频平台奖”“年度最具创新力品牌”等多个奖项的证书或奖杯;2.腾讯视频App、腾讯新闻App、优酷App、***App的“快手短视频”开屏广告截图,以及机场、地铁站、列车车身、车内、商场外部广告屏、户外展板等“快手短视频”线下广告投放情况的照片打印件;3.部分媒体对快手公司进行的新闻报道;4.vivo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百度手机助手、华为应用市场页面截图,显示快手App的下载量分别为12.3亿、22.9亿、15.2亿、149亿。
快手公司提交可信时间戳证据记载:2022年1月25日,通过手机浏览器搜索栏输入www.cngrain.cn/seo/59809.html进入涉案网站,显示网页为“快手1元1000千粉丝活粉丝-快手粉丝购买平台,快手粉丝一元100个双击,快手粉丝购买”,下方有“立即入驻”“商户登录”按钮,在进入的页面中显示有“搜索商品”“选择分类”“选择商品”选项,url地址栏中显示“北京***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页面下方显示刷粉丝数、播放量等的价格等信息。花费3.24元,选择“快刷-作品播放量1000个”,显示收款人为老室人夜夕,购买后显示用于取证的快手短视频播放量较下单前增加。ICP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为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通过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提供了针对快手平台的虚假增长快手用户粉丝量及快手短视频播放量、点赞量、评论数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提交CN域名注册证书,显示cngrain.cn的域名由被告于2003年9月4日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7月4日。被告还提交35.com网站上的域名信息查询,whois查询显示cngrain.cn域名的注册人为上海朝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
庭审中,被告称当时考虑到cngrain是其英文企业名称,当时怕别人抢注就注册了。其是做粮食软件开发的,对于涉案行为与其营业范围无关,被告的官网是cngrain.com,这两个域名在使用时都是映射到中华粮官网的,但是在2021年4月7日到期后没有续费,所以这个域名不能继续使用。没有进行ICP备案的注销确实是疏忽了,但是在本案发生之后,其已经提交了注销申请,注销了这个网站。
快手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18000元,公证费2000元,但未就此提交相应票据。
以上事实,有《社区管理规范》《直播管理规范》、时间戳认证相关材料、CN域名注册证书、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快手平台上的访问数据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快手公司依托于快手平台上的数据所获取的商业利益依法受到保护。涉案网站提供针对快手平台数据的虚假交易行为,对快手用户的关注度及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评论数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被告抗辩其并非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为经过ICP备案查询后,查询到在取证时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为被告。但是ICP备案信息仅是认定网站实际经营者的初步证据,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考量。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CN域名注册证书显示,涉案域名在2021年5月31日注册人为案外人上海朝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且被告的实际经营业务也并非本案所涉的行为。同时,涉案证据中显示从网站中购买播放量后的收款方为“老室人夜夕”,无证据证明该收款方与被告有关。原告并无进一步证据证明本案被告实施了或者参与、帮助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结合被告的经营范围、域名注册等情况,认为被告所抗辩的涉案网站并非由其实际运营的意见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告仅依据ICP备案信息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案不应认定被告系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