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市润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1914号
原告:大理市润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下关镇洱河北路57号水岸馨苑3幢1楼5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柱,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琼,女。
被告: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7楼。
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大理市润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大理市润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市润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市润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理市润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朱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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