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82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洪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7458Y。
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KWQFN5A。
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嘎海路20号15幢401号。
负责人:陈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22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25日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履行标的款1110928元,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13509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全面进行财产查询,均未查询到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和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继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跃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