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2822执保18号
申请人:***,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毅星,景洪市文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7458Y。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路49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KWQFN5A。
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嘎海路20号15幢401号。
负责人:陈刚。
关于***与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云2822民初10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分公司在勐海湘韵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的应付工程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6月24日向勐海湘韵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1、冻结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分公司在你处的工程款21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向该公司支付。
2、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4日)该公司回复“我公司与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勐海分公司未对项目工程完工结算,如有结算工程款余额,则按要求冻结”。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云2822执保18号执行案件已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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