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市闽灿锌钢护栏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22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市闽灿锌钢护栏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K77KB0B。
法定代表人:叶乃惠,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7458Y。
住址:昆明市五华区东风东路49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闽灿锌钢护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2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市闽灿锌钢护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履行标的款248889元,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350元,执行费3633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全面进行财产查询,均未查询到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昆明市房屋,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轮候查封其中两套,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申请人暂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和征求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继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跃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