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824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景谷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永平路西延线11号。
法定代表人代琴,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0698227580。
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7458Y。
申请执行人景谷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云0824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景谷县勐卧旅游小镇菩提苑1-7栋工程施工部分的施工内业资料全部交给申请人景谷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配合申请人景谷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同时查明,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公司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明确表示,因无力支付第三方施工内业资料费,所以无法向申请人景谷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内业资料。本院依法向申请人景谷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告执行的过程和查明的情况,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按生效法律文书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景谷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0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撤回对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4执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觐
审判员 李 东
审判员 刘忠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邱祖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