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弥渡腾峰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26执51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大理弥渡腾峰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渡县苴力镇青石湾。
法定代表人:王国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邬仕月,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凤,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大理弥渡腾峰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云2926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大理弥渡腾峰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的货款人民币8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理弥渡腾峰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分别在2021年6月17日、21日、7月29日查询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该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4,686.08元,但已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轮候冻结该账户,其他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名下无车辆、证券。
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于2021年6月29日到执行局履行义务。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调取相关执行材料,查知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建筑大厦7楼房产已被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另位于昆明市北郊联盟核桃箐土地已于2015年10月13日抵押给五华区信用社,于2017年11月23日、2018年10月26日、2019年7月15日被盘龙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查封。
五、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到南涧县恒远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查知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涧县恒远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未结的工程款,。并于2021年9月27日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大理弥渡腾峰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对本院就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案件暂无一次性执结的条件;已对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大理弥渡腾峰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其对本院就该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雅辉
审判员  罗之雁
审判员  周宜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