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81执67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与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343735.98元及利息,另本案执行费54119元。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1年2月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邮政显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退回,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快递被他人卞珍中签收,两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案目前未能实际执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零星存款,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部分存款,但均已被冻结多次,本案依法将其有存款且能冻结的账户全部冻结(轮候)。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名下未能查到有车辆登记信息,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虽登记有车辆,但均年限较长,有的被其他案件查封多次,本案未再轮候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未能查到有保险、证券、税务等信息。
3、2021年3月5日,本院赴天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绝大大部分已被查封。
4、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4月21日、7月2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反馈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没有变化。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对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数次联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知道执行困难,请承办人按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外院被执行案件众多,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强
审判员 徐 文
审判员 李贻明
书记员 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