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81民初56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缪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