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81民初541号
原告: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万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万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立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广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与处理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