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188号之一
原告:泰州晟禾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681135196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创业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戴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东,高港区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0841638H,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恒福花苑12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福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源,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晟禾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泰州晟禾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晟禾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泰州晟禾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建平
人民陪审员 王桂琴
人民陪审员 萧 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