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铭鼎商贸有限公司、某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3313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铭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MTTGA1R,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马呈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0841638H,住所地天长市恒福花苑12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福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滁州铭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23487.53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 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