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烽火建材有限公司、某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432号之一
原告:滁州烽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滁州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6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RREW8XH。
法定代表人:蔡长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恒福花苑12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0841638H。
法定代表人:周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安庆西路388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UGMR073。
负责人:周玉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烽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烽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烽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烽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1217.5元,保全费1029元,合计2246.5元,由原告滁州烽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鲍国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