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

日照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财保177号 申请人:日照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与学苑路交汇处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503679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常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C4HY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日照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已经提起仲裁,并于2020年11月26日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账号为81×××77)、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荟阳路支行(账号为81×××11)、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账号为86×××76)、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账号为80×××17)的银行存款共计255万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