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渤海南路1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9617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常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C4HY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已减半),保全费2400元,共计5870元,由原告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咏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