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民初828号
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渤海南路1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9617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常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C4HY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376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376000元。
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未提交书面申请的,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咏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