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民初800号
原告:日照市凯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文化路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7222126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常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C4HY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日照市凯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众力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凯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凯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缴费期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凯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