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91执恢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皖179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未完全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予以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至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九华山分中心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老田村九华山龙溪山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建筑物,但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另有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但被他案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亦被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人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自愿以其开发建设的茶溪小镇度假村XXX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其房屋予以查封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房屋处置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暂不申请对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故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目前尚未得到全部实现。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相关事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钱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杨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