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尹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02执41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楼**,机构代码:91340100719986632J。
法定代表人:毛俊。
被执行人:宿州市尹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宿州市经,住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路南侧91341300553269587Q。
法定代表人:叶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宿州市尹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宿州市尹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宿州市尹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19)皖13民终9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宿州市尹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221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市尹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362218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宿州市尹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限被执行人宿州市尹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将被查封车辆交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四、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如果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视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延长期限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