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执恢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86632J(1-3)。

法定代表人:毛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莲城东路用代码913408235634474395。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枞阳县××商业步行街××楼××、××、××室房屋。后本院依法委托铜陵蓝天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31.66万元、28.07万元、24.6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依法拍卖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枞阳县××商业步行街××楼××、××、××室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陈丽丽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永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