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毛俊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执恢1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86632J(1-3)。

法定代表人:毛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莲城东路用代码913408235634474395。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毛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星公司)与被执行人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达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7)皖0722民初1955号、(2019)皖072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澳星公司申请,均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926304.10元、133549.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旺达置业公司名下的坐落在枞阳县××阳镇××商业步行街××、××、××室房屋,并委托铜陵蓝天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31.66万元(34.32㎡×9226元/㎡)、28.07万元(30.43㎡×9226元/㎡)、24.65万元(24.65㎡×9226元/㎡)。之后,本院依法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每次降价15%,但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第二次拍卖参考价分别为22.87万元、20.28万元、17.81万元。现澳星公司自愿以第二次拍卖参考价接受抵付,分别抵偿22.87万元、20.28万元、17.81万元债务。因上述房屋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经双方协商议价,被执行人旺达置业公司将其名下的与上述枞阳县××阳镇××商业步行街××、××、××室房屋毗邻的219、220室房屋参考216、217、218室房屋的评估价值及两次拍卖降价幅度,分别作价33.08万元(49.63㎡×9226元/㎡×85%×85%)、30.47万元(45.71㎡×9226元/㎡×85%×85%)抵付给澳星公司,澳星公司自愿以该作价接受抵付,分别抵偿33.08万元、30.47万元债务。上述五间房屋共计抵偿124.51万元债务。另外,澳星公司系其法定代表人毛俊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其公司要求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法定代表人毛俊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在枞阳县枞阳镇莲城路枞阳商业步行街4幢216、217、218、219、220室房屋交付给第三人毛俊,分别抵偿被执行人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2.87万元、20.28万元、17.81万元、33.08万元、30.47万元债务,共计抵偿124.51万元债务,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毛俊时起转移;

二、第三人毛俊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陈丽丽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永正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