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22执1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C-8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86632J(1-3)。
法定代表人:毛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莲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5634474395。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22执174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陈丽丽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永正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