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阜阳雅典国际家居装饰艺术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2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事业园C-8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86632J。
法定代表人:毛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阳雅典国际家居装饰艺术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阜口路1188号阜阳新启源纺织有限公司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TUR91。
法定代表人:陈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阳雅典国际家居装饰艺术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