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恢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86632J。
法定代表人:毛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用代码913408000875544357。
法定代表人:严加银,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顺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广汇路**码913408007489481920。
法定代表人:严加银,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澳星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达汽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工程价款2204474.66元及利息,代购乐金风机盘管材保费29459.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达汽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铭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