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41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凯皖龙建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MA2T5JC88X,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27号合肥瑶海万达广场1幢写字楼1办616号。
法定代表人:周凯。
被执行人: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包河大道交叉口加侨国际广场A幢2201。
法定代表人:殷晓明。
本院在执行中凯皖龙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210.5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