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9410号
原告:安徽森木原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魏武路交口东北角合肥瑞连门业有限责任公司A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34B8XH。
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执行同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包河大道交叉口加侨国际广场A幢2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15115B。
法定代表人:尹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森木原著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森木原著家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森木原著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莫警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