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财保1731号
申请人:合肥远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新城开发区祥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6080043XX。
法定代表人:卢永法。
被申请人: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包河大道交叉口加侨广场A幢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15115B。
法定代表人:尹金明。
申请人合肥远洋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648.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648.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08元,由申请人合肥远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