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4740号
原告:合肥风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湖社区吉园24幢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P01CL4J(1-1)。
法定代表人:王玉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久,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云,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包河大道交叉口加桥国际广场A幢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15115B。
法定代表人:尹金明。
原告合肥风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合肥风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风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风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合肥风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祁晨娉
书 记 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