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4743号
原告:合肥俊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利园B区30栋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0928653935。
法定代表人:贾成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久,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云,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包河大道交叉口加侨国际广场A幢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15115B。
法定代表人:尹金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俊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俊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俊松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俊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8元,减半收取为1679元,由原告合肥俊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娟
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