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睎志真、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11民初216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立案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龙,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包河大道交叉口加侨国际广场A幢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15115B。
法定代表人:尹金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雯静,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自2021年1月29日暂计至2021年11月28日,直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7日、1月28日,原告分多次向被告出借借款,累计出借总金额为3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被告收到上述借款后,于2021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并注明借款期限为6个月。现该借款已届偿还期限,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息,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本案借款事实存在,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被告因公司账户被查封,暂时无法偿还相应款项。
审理查明
本院确认***诉称基本事实。另,2021年1月27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分别向怡富公司转账10万元、20万元、20万元,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怡富公司转账50万元,2021年1月28日***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怡富公司转账两笔100万元,累计转账300万元,以上转账均备注了款项性质为“借款”。
裁判理由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怡富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逾期利息等法律责任。怡富公司对***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主文
被告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逾期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海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