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初97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减少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
2023年3月9日,本院收到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部分的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75元。
审 判 长 吴 松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技术调查官佟媛媛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