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2723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退还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5元。
审 判 长 吴 松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技术调查官***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