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艾希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2723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退还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5元。 审 判 长 吴 松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技术调查官***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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