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1520号
原告:******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
经营者,李海霞,女,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身份镇号130221198601184369,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男,该服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冠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鲁垛镇工业集中区繁荣路。
法定代表人:钱登祥,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瑾,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冠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4元,由原告******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张维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