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03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东乡***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畈畔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99476593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恒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龙山中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972143X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东乡***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23)赣1003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豫E7N2**埃尔法牌车辆、豫EF0××**大众牌车辆本案已查封(未扣押),没有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可执行财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5月1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121703.5元,截至2023年5月10日未执行人民币121703.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关 芯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