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恒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恒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中恒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2民初6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仲裁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项目所在的当地即新乡市内仅有一个可以处理案涉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即新乡仲裁委员会,故新乡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在《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中就纠纷解决约定的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虽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当地”系签约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亦或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向不明,据此无法确定仲裁机构,故该仲裁协议条款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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