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452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女,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中恒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中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972143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恒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恒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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