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19486号
原告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9514234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墩郎**。
法定代表人顾金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富成立、周**,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9431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金临湖村(里**)。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