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辖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金临湖村(里土湖)。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71民辖终7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曙 审 判 员 **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