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71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9月7日,三上诉人以对本案实体纠纷的处理另有考虑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收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建中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姚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