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民申2743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佳伦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6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静安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为虚构双方已结算的事实,佳伦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加盖静安建筑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空白纸,自行填写了《说明》。《说明》中,静安建筑公司的印文加盖在先,落款文字书写在后。佳伦公司则是落款文字书写在先,印文加盖在后。《说明》无双方经办人员的签名。(二)一审法院在佳伦公司负责书写《说明》的证人出庭时,未详细询问文字书写过程,疏于审查,导致采信了伪证。静安建筑公司缺乏印文形成时间的鉴定知识,未一并申请对双方印文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印文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三)如果没有伪造的《说明》,双方始终未进行结算,无法确定违约方,静安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首先,静安建筑公司称,佳伦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加盖静安建筑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空白纸,自行填写了《说明》,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次,对于佳伦公司诉请的人民币666,148.49元,除了人民币93,094.60元,其余金额均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静安建筑公司签章确认的加工产品发货清单、工程签证单、加工厂结算单等证据与《说明》相互印证,故一审法院判令静安建筑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573,053.89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一审法院根据静安建筑公司的申请,对《说明》进行了司法鉴定,且传唤《说明》的书写人张曙光到庭作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并无不当。(三)静安建筑公司在一审中抗辩称双方之间的费用已全部结清,现又称双方始终未进行结算,无法确定违约方,其不应承担责任。静安建筑公司的陈述明显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静安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川
审判员 夏 青
审判员 范 倩
书记员 丁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