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3112号
原告:上海绿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698弄13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双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军,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92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沈皎冬。
原告上海绿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绿良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施剑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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