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4606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定路923号3幢。
法定代表人:沈皎冬,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书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画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