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4606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定路923号3幢。
法定代表人:沈皎冬,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书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画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