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9302号之一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南路45号、环城南路东段777号现代家园市场B区D26D27。
法定代表人:郭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92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沈皎冬。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2930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6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所有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应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静安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