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3130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龙山县湘源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万先
***等申请龙山县湘源电力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30民初9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山县湘源电力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支付义务,现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30民初91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向 勇
执行员 刘国玉
执行员 田清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