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8700号
原告: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东口南侧北京东方晨光青年旅馆B408A室。
法定代表人:万法军,总经理。
被告: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南苏社区凤凰原著营销中心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冬,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万法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100万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于2013年依法成立的合法企业。2017年开始,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在相关网站上宣传并造假开户许可证、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公章、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出售理财产品。多家客户通过向派出所报警要求原告承担相关责任,原告派专人多次向派出所作出解释说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名誉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表示,2019年10月份左右,金融、派出所部门联系原告,也有被骗的人来找原告公司。原告才得知其企业名称被冒用。原告提交北京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340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2月10日,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法军到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华为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
点击手机桌面上的“QQ浏览器”,在该浏览器搜索栏输入“http://zibojiubangyuanlinjianshe.com”,该网站中的界面显示“万佳投资”、“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万佳投资)”“下载万佳投资客户端注册领取299元至6666元现金红包”等字样,在页面底部显示有“万佳投资App客户端”弹窗。
点击页面下方“项目中心”按钮,浏览界面,可以看到页面中展示了“内蒙古矿产冶金项目合约产品AA期”“沪市上证A股涨停板股票盈利宝第3期”“深沪股市操盘实时盈利项目产品第7期”等投资项目。
继续浏览界面,显示有《万佳投资平台与八家担保机构联合责任承诺书》,该承诺书中载明“万佳投资平台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通过万佳投资官方APP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平台组织信息、运行信息、备案信息、审核信息、项目担保信息,等内容进行披露展示,平台披露的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万佳投资平台所有发布投资项目。会员投资资金安全由我方八家担保机构100%联合担保,如投资项目逾期超过7天,将由万佳投资平台及我方八家担保机构,先行垫付资金来保障投资人合法投资及本金”,该承诺书落款签章部分显示被担保方有“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一栏手写签名为“万法军”
继续浏览界面,“官方公告”一栏中显示“温馨提醒大家:会员提现金额:59万元以下万佳公司财务系统:财务‘韩雪松’或‘广西吕宗海投资有限公司’划款到您银行卡;会员提现金额50万元以上万佳公司财务系统:‘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划款到您银行卡;提现的会员到账请注意查收”。
点击页面右下部“关于我们”,进入相关界面,点击“公司证件”,显示有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信用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及落款为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出具的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的认证、中国互联网行业金融协会出具的会员单位认证。原告表示上述证件均不是原告所办理的真实证件。
点击“管理团队”,进入相关界面,显示有“公司简介”“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万佳投资管理团队》”,“万法军/董事长”“韩雪松/财务部总经理”“贾小连/风控部经理”“范宝来/市场部经理”“季仲星/技术部经理”等人员介绍,并配有相应照片。原告称上述人员中万法军、范宝来、季仲星的名字是原告公司员工,但员工介绍内容不是真实的,其他人员不是原告公司员工。其中所有照片均不是原告公司员工的照片。
原告提交域名为“zibojiubangyuanlinjianshe.com”的网站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名称为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网站名称为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站为http://www.zibojiubangyuanlinjianshe.com,审核时间为2017年9月4日15:50:04。目前,涉案网站已无法打开浏览。
原告提交“企查查”网站查询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查询结果,在“官网”一栏显示网址为“www.gxwj58.com”,且显示为“认证”。
原告提交“天眼查”网站查询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查询结果,在“网址”一栏显示为“http://www.zibojiubangyuanlinjianshe.com”。
原告在庭审中称,其公司的上市计划受到干扰,也给企业经营造成了影响,特别是装修业务、保洁业务全部缩减。以前公司营业额在100-200万之间,这件事发生后,公司营业额缩减90%。原告对上述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保洁服务、园林景观设计、家居装饰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家庭劳务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健康管理、销售日用品、化妆品、服装;专业承包;物业管理;保险经纪业务。注册资本为8000万。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调取证据。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经查询《110接处警记录》,记录显示:2019年12月8日11:29:39,万法军报警称在东单三条东方广场东方晨光B408,公司信息被盗用后有违法行为,东方广场派出所立即出警到达现场,该现场无人。同日13:12:14,东方广场派出所经请示值班领导,该警情类别为现场无人,民警电话联系报警人万法军,报警人万法军称“现未在东方晨光公司内”,万法军称2019年12月7日到该派出所报警称有人冒用该公司信息,民警已电话答复报警人到法院自行起诉解决。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及所附打印截图、域名查询结果、网站企业信息查询结果、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其取得经济利益的基础。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等。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冒名使用原告名义宣传并出售理财产品。并且冒名原告的名义办理一系列证照,发布与原告公司、原告公司成员不实的信息。据原告陈述,已经有一些消费者由于被告的行为被骗,由此引发的公众误以为是原告开设网站实施了上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对原告评价的降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企业名誉权的侵害,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涉案网站已经无法打开,客观上已经达到了停止侵权的目的。原告主张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一节,由于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故本院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等情况酌定。
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登报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 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原告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已交纳),由被告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曹 爽
书 记 员 时俊萍